正定数贸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
正定数贸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正定数贸中心(以下简称“数贸中心”)市场秩序管理,规范数贸中心组织的商品现货贸易活动和其它市场活动,维护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正定数贸中心现货贸易规则》(以下简称“贸易规则”)以及其它由数贸中心制定并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业务规则中定义的术语应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约是指贸易商于达成贸易后,未依据数贸中心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规是指贸易商违反或未履行数贸中心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及与数贸中心签署的相关业务协议相关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违规违约行为的认定、处罚或处理,由相关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合作协议规定。
第五条 数贸中心将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调查核实涉嫌违规或违约的行为,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办法进行处理。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违约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贸易商通过数贸中心平台开展业务时存在以下行为时,将被认定为违约:
(一) 作为买方,成交后未能按期付款;或作为卖方,成交后未能按期交付与合同约定一致的对应商品或其现货仓单的,构成交收违约;
(二) 卖方未于交收完成后按数贸中心要求向买方开具真实、足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构成开票违约;
(三) 数贸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及合同项下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七条 守约方认为贸易对方构成违约的,应向数贸中心提出异议申请。数贸中心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通过调取系统相关操作记录或依据守约方提供的履约证明对违约行为做出认定。
数贸中心认定贸易商违约的,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扣划贸易商的相关资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违约情形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且数贸中心难以查明事实的,数贸中心有权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主持双方之间的争议调解。
第八条 经数贸中心调解,争议各方达成一致的,数贸中心将制作调解书,经争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数贸中心可根据生效的调解书执行相关资金、仓单的划转。
调解不成的,争议一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获取生效法律文书,数贸中心根据司法或仲裁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九条 贸易商具有以下行为的,将被认定为违规:
(一) 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错误资料等手段获取贸易商资格的;
(二)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贸易的;
(三) 指使或容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账户进行贸易的;
(四) 未按规定使用数贸中心系统的;
(五) 利用数贸中心相关贸易机制,进行非法转移资金或洗钱的;
(六) 不以成交为目的开展贸易或其他活动,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发布相关贸易信息,影响或意图影响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 未按数贸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贸易、交收、结算、财务等资料保管要求的;
(八) 伪造、变造、使用虚假贸易记录、会计报表、账册、票证、单据、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等资料,拒不配合数贸中心检查的、或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数贸中心相关业务规则或与数贸中心签署的相关业务协议的行为。
第十条 贸易商被认定具有本办法的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处以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
(一)限期改正或补救;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申请商品出入库权限;
(六)禁止或限制接入及/或使用数贸中心部分或全部设施、系统;
(七)暂停或取消贸易商的资格或权限;
(八)数贸中心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数贸中心根据贸易规则、细则、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有权对贸易商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数贸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复制于数贸中心进行的相关贸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贸易商提供年报等证明自身经营情况的材料;
(三)对贸易商进行调查、取证;
(四)要求贸易商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五)要求贸易商提供相关银行账户资金记录或相应的合同、发票等信息;
(六)数贸中心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贸易商应配合数贸中心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检查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
第十四条 贸易商涉嫌违规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涉嫌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数贸中心可以对其先行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入金;
(四)冻结资金和仓单;
(五)暂停贸易;
(六)暂停贸易商资格或权限;
(七)禁止或限制接入及/或使用数贸中心部分或全部设施、系统;
(八)数贸中心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贸易商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第五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六条 数贸中心可设立违规违约处理内设机构,处理数贸中心各市场的违规违约事件。
第十七条 数贸中心认定贸易商构成违约的,可通过数贸中心系统推送相关通知,并于相应资金或结算报告中附加相关记录,列明以下内容:
(一)违约贸易信息;
(二)违约认定及处理依据;
(三)违约处理结果;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五)数贸中心合理认为应当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数贸中心认定贸易商构成违规的,可制作处理决定书,列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种类和依据;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复议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七)数贸中心合理认为应当列明的其他事项。
处理决定书将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当事人。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被签收或邮件寄出之日后第三个自然日届满时即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三个送达的,相关电邮发送至当事人电子邮箱时即视为送达。
邮寄及电子邮箱地址以相关贸易商在数贸中心留存的最后的邮寄及电子邮箱地址为准。
第十九条 贸易商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的,可于三个工作日内向数贸中心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书的执行。
第二十条 贸易商被数贸中心判定违规或违约的,数贸中心有权从其相应账户中扣划相应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贸易商账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数贸中心有权变现其资产。变现所得的款项在扣除合理变现费用后,用于支付不足部分。贸易商应当承担资产变现时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数贸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数贸中心所有。
第二十四条 数贸中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市场运行及反馈情况不时修改本办法,并向市场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